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利工程、河道等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水政大队、各 相关股室(单 位 )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利工程、河道等有关的法 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水利建设与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制度等。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人事股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规划信息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规计股、各 相关股室(单 位 )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6.《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 行政审批股、水政、水保办、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利中心,其他各相关业务股室。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处罚;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处罚;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 排放弃水的处罚;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 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的处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处罚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用水户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的处罚;用水户不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处罚;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程,影响防洪的处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监测站或者未经同意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 |||||||||
公共服务 | 对群众相关咨询的解答 | □行政法规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法定公开事项 | 财务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计财股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其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规计股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各行政机关1月31日公开/县级政府2月10日公开/市级政府3月10日公开/省级政府3月31日公开 | 办公室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其他公开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 □行政法规 □其他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水政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其他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水政、办公室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其他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年度目录 (动态调整) | □行政法规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各业务股室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 □行政法规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泸县水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水政、各业务股室 | 咨询电话: 8170863 监督举报电话:8171973 | ||
其他事项 | ||||||||||
(2025年3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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