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泸县)煤安罚〔2022〕203005号
被处罚单位: 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门斗山村二社
违法事实:1.2022年11月13日,冲尘工刘存开未按《防尘工操作规程》规定开展冲尘工作,导致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一氧化碳传感器(022A05)发生超限报警;2.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022年11月13日,监测电工周治钢发现传感器表面滴水,未及时汇报处理。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防尘工操作规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分别作出:1.对煤矿处壹万肆千元(¥14000.00)的罚款;2.对煤矿处叁万伍千元(¥35000.00)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泸县龙城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泸县财政局账号: 2304348609024904869 地址:泸县花园路26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或者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泸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