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泸县)煤安罚〔2022〕203001号
被处罚: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狐狸坡煤矿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狐狸坡社区
违法事实:1.4151采面运输巷皮运机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编号:41716)检测为不合格,导致该传感器在现场监测显示的浓度值不准确,存在或高或低的现象,造成了此2台传感器显示值出现14ppm的浓度差异。2.415采区轨道上山与4154机巷交叉处刷帮起底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制爆破说明书。3.415采区轨道上山与4154机巷交叉处刷帮起底作业点放炮时,未按要求撤出处于回风流中的(4151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狐狸坡煤矿415采区轨道上山与4154机巷交叉处刷帮起底安全技术措施》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肆万伍仟伍百元(¥45,500.00)的罚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泸县龙城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泸县财政局 账号: 2304348609024904869 地址: 泸县花园路26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或者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泸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 6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