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泸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17:00:05 浏览次数: 【字体: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泸县)煤安罚〔2022〕203002

 

被处罚:泸县富银煤矿有限公司富银煤矿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银朝村

违法事实:1.2318掘进工作面6月地质预测预报未组织审查;水源分析为裂隙水和防尘水及生产废水,但未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2.矿井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领退炸药。2022年6月15日《2318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为12Kg,实际领用18Kg。3.矿井未按6月10日2318掘面瓦斯分析会要求施工瓦斯释放孔。4.2318运输巷掘面转向后未根据现场实际修订作业规程。5.2022年6月16日,2318运输巷回风瓦斯传感器T2检测为不合格,导致2022年6月15日该传感器在现场监测显示的浓度值不准确,存在或高或低的现象。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2318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泸县富银煤矿有限公司富银煤矿6月10日2318掘面瓦斯分析会议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玖仟¥49,000.00)的罚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泸县龙城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泸县财政局 账号: 2304348609024904869 地址: 泸县花园路26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或者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泸县应急管理局

2022 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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