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县司处罚字〔2021〕第1号
徐 其: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5日对你违规代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4月11日你在办理陈远财诉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有未按规定领取办案手续,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以福集法律服务所及徐其个人名义与张永桂母亲陈友德签订收到委托人陈远财13%代理费后以3%给予陈友德的约定,微信转账支付张永桂4000元介绍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代陈远财签名捺印;遗失业务档案,导致无法归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以及提供的代理案件手续领取登记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档案资料、徐其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案件中对徐其的调查笔录、转账记录、与陈友德签订的合同、张永桂出具档案资料收条、张永桂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经过陈述申辩等程序,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规定”。
根据你的违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或者泸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司法局(章)
2021年 5月 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