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5〕72号
申请人:文某珍,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陈某全,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罗代刚,四川泓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石桥镇祥平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确认其土地承包使用权并交付承包地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泸县府复补〔2025〕4号)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签收。2025年9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为核实明确申请人真实身份,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行为应视为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及处分。2.本案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将泸县XX镇XX村X组的部分土地承包使用权确认为由申请人承包,并向申请人交付土地的复议请求:根据(2024)川0521行初27号裁定,泸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诉求指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与XX村X组、陈某明之间的土地承包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职责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未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被裁定驳回后,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同时,(2024)川0521行初27号裁定载明“即使XX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文某珍、陈某全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表述并非申请人所理解的,法院认为该案应当属于复议前置,而是告知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实际上本案被申请人并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机关在《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上,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来源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它是一种合同授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的实质是合同纠纷或合同侵权纠纷,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确权的法定职权,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