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5〕70号
申请人:税某益,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文星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丽,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将其于1982年—1995年在某某综合商店工作的年限认定为工龄,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而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由被申请人盖章,但无发文对象的《关于税某益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回复》。经核查,该份回复系申请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申请人应牵头单位泸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求,向泸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出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解读。后由于申请人对泸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多次沟通解释不予认可,为做好申请人的政策解读,泸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便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税某益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回复》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也未就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所作《关于税某益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回复》,系由于申请人进行信访,被申请人向行政部门所作的政策解读,被申请人并未实施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