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5〕62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09 10:13:2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树,男,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游先春,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为其发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法定职责,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为申请人落实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申请人称:2025年6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时,被告知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申请人返回当地申请时,被告知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项待遇,申请人要求其提供相应规定,得到的答复是县上规定的。6月26日,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提供相关规定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自行上网查阅民政部办公厅政策文件民办发〔2011〕11号。申请人通过查询后获悉: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文件民发〔2011〕11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机构设立后,专门负责该事务管理工作,在执行具体政策规定中,均以民政部财政部两部之规定为据。如: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文件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第七条,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文件川退役军人发〔2025〕1号第七条,均规定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并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不能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除外规定。为此,申请人在7月3日以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拒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也不予回复。7月1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至今未作任何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退役军人事务机构不是民政部门的下设机构或派出单位,因此,在执行相关政策文件时,首先按本系统规定优先执行,该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拨,故应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两部规定执行,对被申请人选择执行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民办发〔2011〕11号、川民发〔2011〕125号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民政部对拨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暂无最新规定,沿用此文件)第一条,对享受政策的人员范围明确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然为农村户籍人员;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将申请人服兵役的5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已享受了军龄折算工龄的待遇,从2024年开始享受企业养老退休金。故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3年10月—1988年1月在部队服役,后在泸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工作。2024年3月,申请人满足退休条件,于2024年3月18日到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企业养老退休待遇审定。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申请人在部队服役的5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实际缴费的195个月合并计算,核定基本养老金,从2024年4月开始领取企业养老退休金。2025年7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策咨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民办发〔2011〕11号、川民发〔2011〕125号文件精神,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将申请人服兵役的5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已享受了军龄折算工龄的待遇,从2024年开始享受企业养老退休金,因此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2025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现场送达了《政策咨询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书》及邮寄材料;《政策咨询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共3页,含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定和企业养老退休待遇核定;申请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

本机关认为: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政策,来源于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该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发放的对象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后续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明确“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在我省,四川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共同印发的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川民发〔2011〕125号),亦明确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本案中,申请人属于农村籍退役士兵,但其从2024年4月开始领取企业养老退休金,属于上述文件中明确的不应再享有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虽然申请人主张民发〔2011〕110号文件没有关于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得再享有老年生活补助规定,但民政部办公厅以及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文件,要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予以明确界定,是考虑到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是因无其他生活保障国家给予的一项特殊保障,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籍退役士兵的基本生活,享受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已经有了保障,国家就无须再给予特殊保障。被申请人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以申请人已领取企业养老退休金为由,认定其不应再享有老年生活补助并无不当。而申请人提出《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5)1号),两个文件也没有关于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得再享有老年生活补助规定。实际上这两个文件是对已享受政策的人员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农村籍退役士兵是否应当享受老年生活补助,仍应当以民发〔2011〕110号、民办发〔2011〕11号、川民发〔2011〕125号三个文件为准。另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将其服兵役的5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已享受了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待遇,享受了其作为退役士兵的优抚政策。申请人对于国防事业的贡献已被认可和回馈。

国家的优抚资源是有限的,旨在精准帮扶到最需要的群体。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领取养老金的农村籍老兵,在经济上已经有了一定的保障来源。若再允许其申请老年生活补助,会使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真正生活困难、缺乏保障的老兵得不到足够的帮扶,违背了政策原本的针对性和初衷。并且,现有的优抚保障体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整体。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养老金的老兵在其所属的保障范畴内,已被纳入相应的管理与福利体系。若随意打破规则,允许重复申请,会对整个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造成冲击,影响到体系的正常运转和其他老兵的权益保障。因此,申请人不符合领取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不具有发放补助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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