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5〕58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29 11:01:5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田某素,女,住址: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被举报人泸州XX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处理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在泸州XX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XX滋补养生官方旗舰店”花费5.9元购买了一袋赶黄草,该商品规格为一袋125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1。因商品生产日期不具体等问题,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但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也未告知延期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截至目前,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的行为已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XX滋补养生官方旗舰店”花费5.9元购买了“草肴古蔺赶黄草茶”(以下简称案涉商品),款式为全草袋泡茶,规格为2.5g*40包一袋。2025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泸州XX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案涉商品涉嫌违法,并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37162125832)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和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责令商家召回违法产品及奖励申请人。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挂号信。2025年7月14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截至申请人提起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对案涉举报事项予以处理。

另查明,本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泸州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将其住所由“四川省泸州市泸县XX镇XX园”变更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XX镇XX路X段X号”,登记机关由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田某素身份证复印件;2.拼多多平台购物详情截图;3.案涉商品图片;4.《投诉举报函》;5.挂号信图片及物流信息截图(邮件号:XA37162125832);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泸州XX集团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举报时,被举报人泸州XX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且被举报行为也发生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及时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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