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5〕57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29 10:57:4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游某英,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游某双,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康,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时答复行政复议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XX村基本农田被占相关征地费用、文件文书等信息与签订的征地协议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解XX村基本农田被占情况,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EMS(邮件号:8932593743101)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村基本农田被占涉及的征地费用(补偿标准、支付对象等)及征地文件文书(征地批准文件、公告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应告知申请人。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侵犯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5月14日,XX镇邮政快递点收到单号为EMS8932593743101的快件后,按照邮政快递分拣流程进行分拣。该EMS件上只写有“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收”等字样,无具体收件人及收件人电话。快递点按地址投放原则进行投放,由于只对天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某熟悉,便以刘某名义进行了代签。5月14日上午,快递员将此邮件会同当天报纸等,一并送往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未对邮件情况和办公室人员进行专门对接和提醒,导致该件无法查询。

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邮政快递员对此件进行查找,但由于时间间隔过远,且具体位置已无法回忆,故未能找到。7月2日,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4月21日提出的公开事项,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对其进行过补充答复。答复内容涉及5月14日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已告知其相关情况。据了解,申请人及其弟弟游某双近期分别向中央巡视组、泸县人民政府、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信访局、天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通过12345、问政四川、信访渠道等方式,提起了10余次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和信访申请,其行为实质是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的行为,主要是由于邮政快递点工作失误造成,且已在其他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了一份材料(邮件号:8932593743101),内容显示,申请人申请公开泸县XX镇XX村X社基本农田被企业修建厂房占用情况,包括土地流转、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该邮件于5月14日被签收,物流信息备注:“您的快件已代收【同事,刘某】”。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经中国邮政官网查询,案涉邮件签收情况与申请人提交的邮件签收截图上记载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邮寄单签收截图,中国邮政快递单跟踪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政物流信息显示于2025年5月14日签收,正常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书的内容,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刘某为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申请人主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由被申请人签收,并提供了EMS签收截图,与中国邮政官网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一致,均显示快递由刘某签收。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快递件已投递至被申请人的事实。据常理,中国邮政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作人员与快递人员的两份《情况说明》不足以否定EMS邮寄单签收截图与邮政官网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的真实性。即便案涉邮件的签收确实存在瑕疵,在申请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相应责任也不宜由申请人承担。故被申请人关于系邮政快递点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其未收到、未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其不承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另,被申请人提出,其于2025年7月2日,对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提出的公开事项,进行了回复,答复内容涉及本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需再次回复的观点,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不予采纳其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观点。

综上,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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