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驳〔2025〕34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17:18:1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龙玉梅,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玉)行罚决字〔2024〕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2025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相关情况已记录在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玉)行罚决字〔2024〕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日15时许,申请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超载搭乘前夫在花园干道处遇交警检查。交警让申请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保险,申请人拒不配合,对抗交警检查。玉蟾派出所之前只是告诉申请人要行政拘留申请人5日,但是没有给申请人书面文书。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申请人主动找玉蟾派出所索要,民警才打印了一份给申请人。申请人现已深知错误,因家中两个未成年无人照管,希望从轻处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希望不要对其进行拘留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日15时许,申请人龙玉梅与前夫钟某顺超载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花园干道商业二街处遇到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道路交通整治工作。交警指挥龙玉梅靠边停车后,让龙玉梅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保险,龙玉梅以没有驾驶证和身份证为由不提供身份信息,对抗交警检查。后钟某顺向交警提供电话号码核实龙玉梅身份信息。交警对龙玉梅的三轮车进行检查后发现该三轮车未购买交强险,随后告知龙玉梅要对三轮车依法暂扣。龙玉梅得知要暂扣三轮车后,随即下车准备逃离执法现场,被现场警务人员拦截,拦截过程中龙玉梅对警务人员进行辱骂。后交警呼叫拖车到现场进行拖移,龙玉梅为了阻止三轮车被依法暂扣,又坐在三轮车的驾驶位上阻止交警将车辆拖走,交警现场对龙玉梅进行劝说后其仍继续对抗执法,并让前夫钟某顺将在学校读书的小女儿钟某某(7岁)接到了现场,将钟某某带至三轮车驾驶室坐在自己身旁,以此阻碍交警依法暂扣三轮车。龙玉梅阻碍交警执法的时间持续达一个多小时,引发现场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龙玉梅至玉蟾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当日受理为龙玉梅阻碍执行职务案办理。被申请人依法收集了违法行为人龙玉梅的陈述和申辩,证人钟某顺的询问笔录,交警大队民警魏某、杨某某、玉蟾派出所民警肖某的现场处置情况说明以及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龙玉梅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综合考量后对龙玉梅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龙玉梅下达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后,随即将泸公(玉)行罚决字〔2024〕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龙玉梅宣告并送达,龙玉梅在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因考虑到龙玉梅离异,独自带领两名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所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并未立即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而是同意其将孩子安排好后再执行。2025年5月14日,民警联系龙玉梅到玉蟾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龙玉梅称需要再看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民警再次打印泸公(玉)行罚决字〔2024〕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龙玉梅。申请人反映其于2025年5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派出所只是告知其处罚结果,未送达法律文书情况不属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龙玉梅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日14时50分许,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花园干道与绿园路交叉路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工作。申请人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其前夫钟某顺途径检查路口。执法人员栏截申请人并对该车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申请人拒不交待自己的身份信息逃避检查,辱骂执法人员并试图逃离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将申请人带回现场后,告知申请人其存在驾驶的车辆存在多个违法行为,需要对其车辆予以扣留。后在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的拖车准备拖移执法现场扣留的车辆时,申请人坐到其被依法扣留的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上拒绝下车、阻碍拖车。交警劝导申请人下车配合执法长达20余分钟,申请人拒不配合。后在场辅警拨打110请求派出所协助处理。泸县公安局玉蟾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后,劝诫申请人配合执法长达20余分钟。其间申请人让钟某顺将其女儿钟某某(7岁)接到执法现场,申请人让钟某某同她一起坐在被扣留的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上拒不下车以对抗执法,钟某某被吓得哭泣不止。申请人阻碍执法的时间持续达一个多小时,引发现场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

同日,玉蟾派出所将申请人阻碍执行职务案立案办理。经调查,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泸公(玉)行罚决字〔2024〕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处罚予以执行。2025年5月16日,申请人持空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龙玉梅阻碍执行职务案卷宗(含龙玉梅于2024年12月16日签字捺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执法记录仪导出的九段视频刻制的光盘两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泸公(玉)行罚决字〔2024〕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明确载明对申请人的处罚内容,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该文书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内容后,被处罚人写下“龙玉梅2024年12月16日”,并予以捺印。可见,申请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案涉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的行为,表明其于2024年12月1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应当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签收案涉决定书后,若不服处罚决定,应当于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于2025年5月1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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