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45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10 16:00:5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泸县三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吴太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市监罚字〔202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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