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33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10 15:57:0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吴强,男,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泸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创业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杜良仲,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事项受理告知义务的行为〔被举报人泸县中航石油加油站(牛滩站)〕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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