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驳〔2025〕26号
申请人:孔林静,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兆雅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泸县兆雅镇安贤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兆府〔2025〕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2025年5月20日,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相关意见已记录在案。审理期间,因本案情况复杂,经审批后延期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兆府〔2025〕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重新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反映同村邻居加建花架及偏房棚子存在安全和违建问题。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意见书不服,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性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同村邻居占道违建事项。2.同村邻居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被申请人答复称:1.调查情况。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邻居喻某某在围墙上建花架(被反映人喻某某主张是防坠架)是否存在违建,同时在花架上放花盆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二是邻居喻某某在偏房屋顶盖彩钢棚的安全和违建问题。经镇相关部门核实,喻某某于2015年提出建房申请,经过镇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了建设。对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经查,喻某某在房屋建成后的使用中,发现存在偏房漏雨、院坝围墙内部高度不够人员易跌落等安全风险。为消除安全风险,喻某某未与周边邻居协商,私自在偏房上盖彩钢棚、在围墙上建防坠架(申请人主张是花架)。喻某某的该行为虽解决了自身安全需求,但也影响了邻居出行。被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争议属于邻里间因安全需求产生的民事行为。对于喻某某因庭院美观在防坠架上放置花盆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不妥,已交办型家村村委督促整改,目前喻某某已整改。2.调查结论。被申请人已积极调查处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申请人要求对邻居喻某某加建花架及偏房棚子的行为,以违章性质予以认定并处理的信访事项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书》非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若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而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同村邻居加建花架及偏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主要诉求:1.判定是否违建,如违建须整改;2.花架上的盆栽浇水时,水滴落在过道和石坝上,导致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整改,如改至内院;3.加建的铁皮小屋将雨水引流到狭窄的30—50cm通道,未做任何排水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请求整改,如拆除或做好排水措施。该信访事项被转至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和开展调查,并督促申请人的邻居喻某某户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兆府〔2025〕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喻姓人家房屋屋顶有约3米长度未做雨水疏通措施,建筑外墙钉放花架不影响过道通行,您家人出行有两处通道可以选择。因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双方利益,需你们相互协商解决,为此,镇村决定再次进行调解,待您回村后及时与镇村对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其30日内向兆雅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2025年4月8日,申请人对案涉《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同村邻居加建花架及偏房棚子存在的安全和违建问题》信访申请截图;2.《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照片;3.《泸县兆雅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泸县兆府〔2025〕9号);4.申请人提交的案涉地点照片5张;5.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2025年3月第一次入户调查照片2张;6.2025年4月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再次入户调查花盆搬离后照片3张。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见,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实施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23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邻居喻某某搭建的不锈钢花架及彩钢棚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建的问题,后该信访事项被转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后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问题给予了答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访处理意见书并未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造成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故申请人若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