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5〕37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18: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高协仁,男,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刑事案件侦查处理法定职责,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归还被程某某盗窃的相关资料和资金;2.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既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行使刑事侦查权。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系其要求被申请人对程某某等人入室盗窃其相关资料和现金的行为进行刑事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以处理而提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一百一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针对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侦查的行为已规定了单独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为,则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救济。故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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