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5〕20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2 16:02:0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献卫,男,住址: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2025年3月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1.被申请人2023年因消费纠纷收到投诉案件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处罚金额;2.被申请人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被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率。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需要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申请人不服,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投诉案件数量”信息属于应依法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不需要被申请人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处罚金额”信息属于已制作好且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需要被申请人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申请人在《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获知,2023年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75件,罚没163.95万元,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行政处罚数量、处罚金额”信息是存在的,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的行为违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被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事项。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诉讼案件的负责人出庭率”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事项 ,若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则应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编号:XA71174049737),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2023年因消费纠纷收到投诉案件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处罚金额。2.被申请人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率。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邮政EMS书面回复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被申请人2023年因消费纠纷收到投诉案件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处罚金额”信息。根据上下文语境联系,被申请人认为该申请事项的前提是有“消费纠纷”发生,然后才是“因消费纠纷收到投诉案件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处罚金额”。在被申请人全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处罚金额中是包含了“因消费纠纷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处罚金额”,该信息是需要单独加工剔除,以及重新计算涉及的处罚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关于“因消费纠纷收到投诉案件数量”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纠纷的投诉处理并不仅由被申请人处理,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的投诉处理。2023年,被申请人的投诉案件主要来自全国12315平台、12345平台以及其他渠道等,其中就有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的消费纠纷投诉,需要甄别,并回复;也有投诉其它问题的,例如投诉工作作风、工作人员态度问题等。另,申请人提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计导出6份不同分类的分析报告,这6个报告只包含了全国12315平台的数据,并未包含通过12345平台以及来信来电涉及的投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该项信息也是需要加工、分析的。

关于“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被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率”信息。经查询,被申请人2022年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被申请人只是泸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之一,无需公开本单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的被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一直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履行了相关告知,并无不当之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含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挂号信(邮件号:XA71174049737),申请公开事项为:1.被申请人2023年因消费纠纷收到的投诉案件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处罚金额;2.被申请人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率。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献卫请求信息公开的回复》,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所要求的两项信息公开事项需要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387351341920)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回复。2025年3月13日,申请人签收。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从全国12315平台导出的2023年不同类型投诉举报的数据分析报告、专题报告、情况分析,以及2023年“12345”和“其他信访问题”办理台账,该台账含12345市民热线、信访渠道等途径所反映的各种类型问题,其中包括消费投诉。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在泸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布了“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此报告包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其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各项案件处理结果的统计数据为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李献卫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71174049737)及物流详情截图;《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献卫请求信息公开的回复》《四川省泸州市泸县2023年全国12315平台计量问题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泸县12315平台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泸县12315平台两品一械举报数据分析报告》《四川省泸州市泸县2023年全国12315平台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情况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泸县2023年全国12315平台网购问题投诉举报专题报告》;2023年12345办理台账;2023年其他信访问题办理台账;中国邮政EMS邮件轨迹截图(邮件号:1387351341920);《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事项一,关于被申请人2023年因消费纠纷收到的投诉案件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处罚金额的信息。一是“2023年因消费纠纷收到的投诉案件数量”信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该规定于2024年10月10日失效,现行规定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系来源于全国12315平台依法受理且已办结的真实消费投诉信息,并不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接收的全部消费投诉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接收投诉的途径,不仅是全国12315平台,还包括12345市民热线、信访渠道等途径,并且相应台账所登记的反映问题,不仅限于消费投诉,还含有其他类型的问题。故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已制作好的政府信息,而是需要被申请人对2023年接收的全部投诉信息进行筛查、整理和统计才能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二是“2023年因消费纠纷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及处罚金额”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应当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公示信息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可知,公示信息系被申请人针对个案且须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逐一公示,相关公示信息分散记录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名下。本案中,申请人所需要的是被申请人2023年因消费纠纷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及处罚金额总量,而被申请人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非全年某一类型案件的总量。故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已制作好的政府信息,而是需要被申请人对2023年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筛查、整理和统计才能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事项二,关于被申请人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的被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率的信息。一是“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含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另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主要是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虽然该数据并不直接涉及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数量,但是可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情况。被申请人在泸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情况”中的行政诉讼处理结果的各项数据和总计数据均为零,即可理解为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为零。同时,被申请人也在答复中明确表示,经查询,2022年被申请人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故该信息并非需要被申请人另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二是“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诉讼案件的负责人出庭率”信息。经审查,被申请人在2022年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诉讼的案件,即可由此知晓被申请人2022年相应行政诉讼的负责人出庭率,故该信息无需被申请人另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虽然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信息,被申请人所作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但鉴于本机关在本案审理中已对该项信息予以查明,申请人已获知,故无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之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部分申请事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事项二的信息公开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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