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12号
申请人:朱玉会,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局长。
第三人:余占坤,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第三人余占坤的泸公(玉)行罚决字〔202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