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驳〔2025〕7号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向申请人送达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书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不针对送达时效,送达时效已经另案处理,申请人不同意两案并案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实,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41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答复”。陈杰、袁祥瑞申请公开信息为“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批复、通知、报备等文件类型,其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
根据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主要职责第九项职责之规定,全市的中职学校,包括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都是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定,被申请人每年按照要求将县内各中职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情况通过表格报送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审定。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制作请示、批复、报备等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只制作了招生计划报审表格(此表格属内容流程性资料,不是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正式文件),也未收到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报送的关于招生计划的请示、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招生计划的批复等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以上内容和依据,在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内都已经写明。
鉴于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未制作并保存你们申请的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项规定的文件类型的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等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鉴于全市年度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年度高中阶段学生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中确定,如有疑问,你们也可以依法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830—3xxxxx2。”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未遗漏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程序合法,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泸县建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批复、通知、报备等文件类型,其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泸县府复决〔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复议决定书。
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告知申请人:“……经核查,全市的中职学校,包括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都是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定并公布……本机关未就相关招生计划制作请示、批复、报备等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只制作了招生计划报审表格(此表格属内容流程性资料,不是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正式文件),也未收到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报送的关于招生计划的请示、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招生计划的批复等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未制作并保存你们申请的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的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等文件;鉴于全市年度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年度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中确定,如有疑问,你们也可依法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830—3xxxxx2。”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90652652813)邮寄给申请人,物流显示快件于2024年12月4日签收。
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超期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案号为泸县府复〔2024〕79号。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告知书程序违法、行为违法,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收悉该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案号为泸县府复〔2025〕7号,即本案。
2025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复议人员告知申请人,泸县府复〔2024〕79号和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都是关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泸县建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于2024年12月4日,即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起第一次行政复议前,已送达申请人。复议人员询问申请人,由于泸县府复〔2024〕79号和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都是针对被申请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6号告知书不服,是否同意并案审理?2025年2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并表示其不同意并案审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41号);《送达回证》(泸县府复送〔2024〕41-3号);陈杰、袁祥瑞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招生相关的职能截图;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网站公示的部分年度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检索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相关资料的截图;《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6号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单封面与轨迹截图;泸县府复〔2024〕79号复议案件案卷材料(含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听取意见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而本案和泸县府复〔2024〕79号复议案件,都是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6号告知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一事一复议申请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一次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提起两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该原则,复议人员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其不同意并案审理。鉴于泸县府复〔2024〕79号复议案件受理在先,本机关在泸县府复〔2024〕79号复议案件中已决定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6号告知书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全面审查,故本案不符合一事一复议申请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提起两个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系其提起的第二个复议申请,违反了一事一复议申请原则,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