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5〕4号
申请人:沈大林,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詹俊林,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潘洪金,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贾晨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水务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四川省泸县XX镇XX村X社村民,2024年9月2日,该村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告知因“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村里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项目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申请公开“1、征地批复;2、拟征地公告(或征收启动公告);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5、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含实施方案及奖励细则);6、听证资料;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账证明;8、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9、征地协议及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10、安置补偿协议”。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前作出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沈某容、沈大林、詹俊林、潘洪金于2024年11月4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文本,邮寄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文件由申通快递寄出,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未按时收到回复。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与沈大林、詹俊林、潘洪金座谈,向其说明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通过工作人员微信传给沈大林。
经审理查明:泸县XX镇XX村X社村民沈某容、沈大林、詹俊林、潘洪金因“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泸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征地批复;2、拟征地公告(或征收启动公告);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5、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含实施方案及奖励细则);6、听证资料;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账证明;8、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9、征地协议及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10、安置补偿协议。申请表上对于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选择的“邮寄”,载体形式选择的“纸质文本”。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签收该申请表。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你们通过信函提交的1份公开申请……本机关应于2024年12月3日前向你们作出答复,现因需要将延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前作出答复”。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文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该申请表邮寄封面;《泸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水务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则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书的内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系快递单号为772036117419904的申通快递下单页面,寄件人信息显示为“泸***局 139****8212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西苑路19号靠近泸县客运中心”,收件人信息为“沈* 173****5126 ”,无法判断该快递为被申请人制作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即便推断该快递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的告知书,该告知也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属于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经查询,该快递于2024年12月30日在泸县揽收,于2025年1月2日显示“门口”签收,被申请人未及时关注快递寄送情况,通知申请人代理人签收,由此导致申请人未收到文书的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份证据,系一张2025年2月8日的微信聊天截图,被申请人未对该份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