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85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08 10:27:4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殷廷容,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许孝富,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郭武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撤销错误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审理期间,因本案情况复杂,经审批后延期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2025年2月7日,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相关意见已记录在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泸县集建(2006)字第0xxxxxx3号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喻寺优质粮油种养循环片区方洞自然资源所(以下简称方洞自然资源所)的工作人员提交了申请书,该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给自然资源所,一份要求转交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答复,也未履行撤销错误登记(许某华房屋的移建和确权),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具有继承权,不动产登记部门未经申请人同意便分割遗产,把遗产作为许某彬一人的房屋移建和确权。后又将许某华的泸县集建(1992)字第0xxxxxx1号不动产登记确权为许某彬的泸县集建(2006)字第0xxxxxx3号不动产登记。该不动产登记纯属伪造证据的违法移建和确权,不符合逻辑思维,也不符合常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方洞自然资源所已对申请人撤销错误登记申请进行了答复。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殷廷容将一份手写申请书提交至方洞自然资源所,由所长张某平接收。因张某平正在参加会议,不方便进行处理,事后殷廷容再次到所时,张某平就申请书内容给予了口头答复。答复内容:1.申请撤销登记事项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是原登记事项涉及的土地或房屋相关权利人,该登记及登记变更涉及另一家人,与申请人无关;2.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原登记权利人在其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发生变更登记,若存在变更登记错误,也应系原登记权利人涉及成员提出,也与申请人无关;3.原不动产登记变更合法有效。以上答复在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能得到对该事项沟通情况的印证。撤销原不动产登记应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方洞自然资源所不是适格被申请人,撤销相关登记也不是方洞自然资源所职责范围,本着答疑解惑的原则,方洞自然资源所只能做出口头答复。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登记事项的原始登记及变更情况。许某华户原有住房位于泸县方洞镇XX村6组31号(小地名:田坝),土地使用证号:泸县集建(1992)字第0xxxxxx1号,113.36m2,晒坝面积23.52m2。2005年9月10日,许某华户人口4人(户主许某华、家庭成员许某彬、魏某某、许某某),因原房不便改建申请移地新建房屋。2005年10月19日,经泸县人民政府批准面积120m2,建房选址在幼儿园旁边。2006年,许某华户确权发证,土地使用证号:泸县集建(2006)字第0xxxxxx3号,确权面积120.05 m2。2008年11月17日,许某彬将移建的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泸县集建(2008)字第0xxxxxx3号。

三、原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相关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登记土地的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对登记内容存疑,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非不动产登记证书权利人,需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以及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方可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处理。

综上,许某彬已合法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与其反映的事项不存在实际利害关系,无合理的行政质疑。方洞自然资源所不是适格被申请人,收到递交的申请后结合实际进行了口头沟通说明,不存在未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许某华系四川省泸县方洞镇XX村6组村民,生育有许某彬、申请人许孝富等四子,申请人殷廷容为许孝富的配偶。许某华原房位于泸县方洞镇XX村6组(原泸县方洞镇XX村2组),占地113.36m2,该住房于1992年确权发证,土地使用证号为泸县集建(1992)字第0xxxxxx1号,户主为许某华。

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显示:2005年9月10日,许某华作为用地申请人,以原房不便改建为由申请移地建房,《泸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显示,该户人口4人,户主为许某华,家庭人员包括许某彬、魏某某、许某某;2005年10月19日,经批准用地120m2;2006年,许某华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对其移建房屋进行确权登记,但《土地登记申请书(集体)》上“申请人签章”处无申请人签字;2006年3月7日,经原泸县国土资源局方洞国土资源所调查,许某华移建房屋面积为120.05m2,原房拆除退出土地113.36m2,许某华作为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2006.3.7”;2006年3月27日,许某华移建房屋经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泸县集用(2006)字第0xxxxxx3号,房屋面积120.05m2,户主为许某华;2008年,许某彬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对许某华移建房屋进行继承变更登记,并提交了《房屋析产协议书》、泸县集用(2006)字第0xxxxxx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申请依据;2008年11月12日,经原泸县国土资源局方洞国土资源所调查,许某华与许某彬系父子关系,经协议,由许某华将原房120.05m2让与许某彬;2008年11月17日,许某华移建房屋经继承变更登记后确权给许某彬,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泸县集用(2008)字第0xxxxxx3号,房屋面积120.05m2,户主为许某彬。另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许某彬户的户籍详情显示:许某华已于2005年10月21日因死亡注销户籍。

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方洞自然资源所提交两份《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和方洞自然资源所撤销泸县集用(2006)字第0xxxxxx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要求方洞自然资源所将其中一份申请书转交被申请人,该所所长张某平予以接收。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再次前往方洞自然资源所询问撤销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处理情况,该所工作人员表示尚未处理其申请,也未向被申请人转交《申请书》,并表示让申请人自行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同时让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再作处理。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方洞自然资源所未履行撤销错误不动产登记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泸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对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予以了公示,其中一项职责为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光盘一张(含: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方洞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提交申请书的视频;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与方洞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2.被申请人提交的:许某彬户的户信息详情;《泸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泸县集用(2006)字第0xxxxxx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其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宗地图、土地审批等材料;泸县集用(2008)字第0xxxxxx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其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宗地图、土地审批等材料;《房屋析产协议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被申请人的职能职责,被申请人作为泸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泸县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撤销案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具有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错误不动产登记为泸县集用(2006)字第0xxxxxx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许某华”。经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案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许某华已于2005年10月21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但许某华于2006年以申请人身份向有关部门提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书(集体)》上的“申请人签章”处无申请人本人签章,《地籍调查表》上的“指界人姓名”处有许某华签名且落款日期为“2006.3.7”。可见,许某华作为申请人申请案涉不动产登记和作为指界人参与案涉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的时间与许某华死亡注销户籍的时间相矛盾,存在时间逻辑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申请人主张的错误不动产登记情况需要被申请人予以核查处理。

方洞自然资源所作为被申请人的基层派出机构,在明知无权处理申请人有关撤销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5日接收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对于申请人要求代为转交申请书的请求,未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自行提交到被申请人处,而是在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日到所询问处理情况时,告知申请人尚未对其申请内容予以处理,也未转交申请书,并让其自行向被申请人提交。方洞自然资源所未及时、主动地告知申请人自行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而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接收,并在时隔一个多月后申请人主动到所询问时才予以告知,该行为已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方洞自然资源所未及时向被申请人转交履职申请的行为,属于内部行为,不应归咎于申请人,因其未及时转交履职申请而产生的不利结果应由具有处理权限的被申请人予以承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张方洞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已给予申请人口头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提交的《申请书》依法予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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