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79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07 17: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41号)的内容,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2025年2月12日,因本案情况复杂,经审批后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截至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未根据泸县府复决〔2024〕41号复议决定对本人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违法,现向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仅对超期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实,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41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陈杰、袁祥瑞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批复、通知、报备等文件类型,其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被申请人赓即组织拟定信息公开告知书,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直至12月3日才将《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寄出,根据邮政EMS邮寄情况显示,告知书已于12月4日投递到位。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已详细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泸县建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批复、通知、报备等文件类型,其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7月10日,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泸县府复决〔2024〕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复议决定书。

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告知申请人:“……经核查,全市的中职学校,包括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都是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定并公布……本机关未就相关招生计划制作请示、批复、报备等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只制作了招生计划报审表格(此表格属内容流程性资料,不是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正式文件),也未收到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报送的关于招生计划的请示、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招生计划的批复等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未制作并保存你们申请的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的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等文件;鉴于全市年度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年度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中确定,如有疑问,你们也可依法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830—3xxxxx2。”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90652652813)邮寄给申请人,物流显示快件于2024年12月4日签收。

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超期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案号为泸县府复〔2024〕79号,即本案。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告知书程序违法、行为违法,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收悉该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案号为泸县府复〔2025〕7号。

2025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复议人员告知申请人,泸县府复〔2024〕79号和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都是关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泸县建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于2024年12月4日,即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前,已送达申请人。复议人员询问申请人,由于泸县府复〔2024〕79号和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都是针对被申请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6号告知书不服,是否同意并案审理?2025年2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关于泸县府复〔2024〕79号复议案件,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材料,如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的主要职责、被申请人的检索截图提出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提出,本案主要审查信息公开答复超期行为,同时申请人不同意并案审理。申请人针对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提出的意见基本同泸县府复〔2024〕79号复议案件一致。

另查明,2025年2月1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市府复决〔2024〕14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泸县建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与本案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致)。2024年6月13日,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查函》。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向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陈杰、袁祥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查函的复函》,同时提交了两份附件,附件1包含2019—2024年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印发的初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方案),附件2包含2020年—2024年泸县建校制作的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一览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41号);《送达回证》(泸县府复送〔2024〕41-3号);陈杰、袁祥瑞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招生相关的职能截图;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网站公示的部分年度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检索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相关资料的截图;《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6号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单封面与轨迹截图;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案卷材料(含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听取意见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市府复决〔2024〕142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而本案和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都是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6号告知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一事一复议申请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一次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提起两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该原则,复议人员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不同意并案审理。鉴于本案受理在先,故本机关决定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6号告知书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全面审查。而泸县府复〔2025〕7号复议案件由于不符合一事一复议申请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0月1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41号)。2024年10月15日,该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答复,即在2024年11月12日之前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且未举证证明其延长过答复期限,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程序违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泸县建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的政府信息,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泸县建校分年度自行制作了招生计划一览表,被申请人也制作了招生计划报审表格,最终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制作2019年—2024年含有泸县建校招生计划的工作实施意见(方案)。首先,关于泸县建校分年度自行制作了招生计划一览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可见,泸县建校分年度自行制作的招生计划一览表不是符合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其次,关于被申请人制作的招生计划报审表格,被申请人称该表格属于内容流程性资料,一方面被申请人未提供该资料给本机关予以甄别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未援引具体法律条款,被申请人的此项告知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再次,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制作的2019年—2024年含有泸县建校招生计划的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符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教〔2017〕107号)第二条第(五)项以及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其官网公布的主要职责的第九条规定,即高中阶段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因此,被申请人不是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且明确知晓该信息是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制作并保存,被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未制作并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如有疑问可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了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申请人既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违法,又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并责令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行政行为系两种平行的复议请求,若复议决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意味着保留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决定撤销行政行为重在否定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的两种复议请求相互矛盾,本机关认为,本案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更为妥当,更为符合申请人的请求内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6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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