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4〕78号
申请人:夏登云,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海)行罚决字〔2024〕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申请人:夏登云,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海)行罚决字〔2024〕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