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5〕11号
申请人:四川启迈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82364302R,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紫阳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梁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泸县财政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谢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关于泸县教体局2025—2026年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项目举报信的回复》,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泸县教体局2025—2026年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项目举报信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若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已依法进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潜在供应商,对“泸县2025—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不满,以提交举报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的程序性规定。此外,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系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核实情况的回复,仅起到告知的作用,对申请人的实质性权益不产生影响,也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