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10号
申请人:郑霞,女,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泸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西苑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胡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521交罚〔2024〕0673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