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9号
申请人:但光权,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泸县玉蟾大道西段188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公(交)行罚决字〔2025〕510521240125081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