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5〕5号
申请人:黄泽军,男,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对泸公(潮)立告字〔2024〕193号行政案件结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结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报警称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予以立案,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6月29日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法定职责,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4年6月29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2024年8月28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382009726521)寄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