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66号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花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程序违法、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1.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经核查,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外聘教师经费由学校自筹资金承担,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和解聘均由学校根据办学情况自主决定。本机关只于2024年1月28日收到了该校提交的《关于解聘外聘教师的报告》,并未作出批示、答复等。另查找到学校制作的关联性较强的《解聘告知书》。鉴于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已写明“机关只于2024年1月28日收到了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提交的《关于解聘外聘教师的报告》,并未作出批示、答复等”,依法告知申请人“予以公开(详见附件1、2)”,并提供了上述文件,同时告知了该校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2.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时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泸县府复决〔2024〕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8月16日按照该决定书要求制作并邮寄了《信息公开告知书》,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2日,泸县人民政府作出泸县府复决〔2024〕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高级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21*****65)解聘外聘教师时完整文件及附件:其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向你机关/部门送达的告知、通知以及你机关/部门作出的批示、答复等文件,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文书。
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为,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外聘教师经费由学校自筹资金承担,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和解聘均由学校根据办学情况自主决定。被申请人只于2024年1月28日收到了该校提交的《关于解聘外聘教师的报告》,并未作出批示、答复等。另查找到学校制作的关联性较强的《解聘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关于解聘外聘教师的报告》《解聘告知书》作为附件1、2予以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若上述信息非你们所希望获取的信息,或有疑惑,建议向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咨询了解”,并载明了该校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133956420095)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2024年8月18日,上述邮件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29号)及送达回执;2.被申请人信息检索过程截图;3.《信息公开告知书》(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3号)(含附件1、2:《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关于解聘外聘教师的报告》《解聘告知书》)及中国邮政EMS邮件封面照片及物流信息截图(邮件号:1133956420095)。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依照复议决定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事项,经检索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本机关作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29号),已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系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解聘外聘教师时完整文件及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故该校解聘外聘教师的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与方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涉及行政机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其职权范围内的劳动工作,并不涉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故被申请人不存在需就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解聘外聘教师相关事宜出具相应批示、答复等材料的职责,而是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进行检索时,检索到了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解聘外聘教师的报告》,并查找到关联度较强的由该校制作的《解聘告知书》。因此,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有关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解聘外聘教师的批示、答复等,并将其从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获取的,由该校制作的《关于解聘外聘教师的报告》《解聘告知书》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关于申请人在书面提交的意见中提出,被申请人没有补正过程,程序违法以及被申请人引导申请人向并非行政机关的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获取政府信息行为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况,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若上述信息非你们所希望获取的信息,或有疑惑,建议向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咨询了解”,并载明学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并未有任何将该校列为行政部门的内容,也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上述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教体信告知〔2024〕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