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65号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祥和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人社告知〔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程序违法、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泸县人社告知〔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1.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高级中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聘教师)均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与其外聘教师的解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仅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的解聘证明也无需向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解除“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解聘文件的职权。因此,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解聘外聘教师并不涉及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解聘外聘教师时完整文件及附件”不涉及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且不存在。2.告知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曾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解聘文件,本机关未予回复,后经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泸县府复决〔2024〕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予以答复。因该信息公开申请表遗失,被申请人为更好地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准确性,于2024年8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补充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的告知书》。2024年8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说明,补充说明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高级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21*****65)解聘外聘教师时完整文件及附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收到该补正内容后,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申请人要求的邮寄方式,送达了泸县人社告知〔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2日,泸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泸县府复决〔2024〕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文书。
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补充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的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前补充其于2024年4月10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公开内容。2024年8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06493186530)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2024年8月4日,申请人本人签收。2024年8月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80773004551)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补正文书,补正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高级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21*****65)解聘外聘教师时完整文件及附件,其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向你机关/部门作出的批示、答复等文件,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泸县人社告知〔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解聘外聘教师时完整文件及附件”信息,不涉及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且不存在。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06493187430)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本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4〕28号)及签收回执;申请人信息公开补正文书及中国邮政挂号信封面照片、邮件详情截图和物流信息截图(邮件号:XA80773004551);《关于补充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的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泸县人社告知〔2024〕2号)及中国邮政EMS邮件单照片、邮件详情截图和物流信息截图(邮件号:1206493186530;1206493187430)。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依照复议决定内容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申请人邮寄的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遗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补充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的告知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补正文书后,按照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本人。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故该校解聘外聘教师的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与方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涉及行政机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涉及的是平等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涉及行政机关职能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为“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解聘外聘教师时完整文件及附件”。上述申请公开事项并未涉及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而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人在书面提交的意见中提出“建校购买社保医保需要劳动合同,申请人能证明申请的信息实际存在”,不属于能证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的有效线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针对申请人在书面意见中主张被申请人无检索过程的问题,政府信息不存在,是一种客观状态或客观事实,因不存在而不能公开,其难以通过是否履行检索义务得到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四川省泸县某某职业中专学校解聘外聘教师并不涉及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被申请人并未制作和获取申请人所申请信息。针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行政机关不需要履行特别的程序来证明自身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
关于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而未引用具体项,存在引用不够明确的情形,但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可见,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事项不涉及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能而不存在,故可判断该告知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予以定性和处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也不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正确的情形,故本机关对此予以指出和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机关未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组织听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人社告知〔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