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42号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情况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经核查,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泸县建校)外聘教师费用由学校自筹资金承担,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和解聘均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办学情况决定。外聘教师合同由泸县建校与教师签订,属于民事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劳动合同备案不在被申请人处保管。鉴于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9年—2014年的劳动合同备案信息非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外聘教师合同由学校保管”,同时告知泸县建校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答复时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公开陈杰在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09年—2014年的劳动合同备案信息。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核查,申请人陈杰系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外聘教师。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您申请公开的2009年—2014年的劳动合同备案信息非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外聘教师合同由学校保管。您可向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咨询了解,联系地址为四川省泸县嘉明镇顺河街,联系电话为0830—8281134”。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签收上述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陈杰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通快递物流信息截图(运单号:7352436156644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查询、答复、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系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外聘教师,非在编事业人员,双方建立有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劳动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申请人陈杰与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申请人陈杰与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自行保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仅明确集体合同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未规定劳动合同须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故被申请人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以及告知申请人向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咨询并预留了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因本案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展听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