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39号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的送达方式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情况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使用中通快递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采用合法送达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中通快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答复书(运单号:7352436156644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中通快递送达信息公开文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送达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杰、袁祥瑞关于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13日,收到申请人陈杰关于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09年—2014年的劳动合同备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随即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于5月27日通过中通快递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通过邮政EMS送达答复书。
听取意见情况:2024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当面听取了申请人陈杰的意见。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陈杰、袁祥瑞的书面意见,其提出如下意见:1.被申请人送达程序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2.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收集证据,便于本人与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的劳动争议诉讼中使用。申请人向不同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数量、次数均不违反相关规定,申请信息公开数量合法、流程合法。同时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申请的行政复议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杰、袁祥瑞提交的关于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杰提交的关于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09年—2014年的劳动合同备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通过中通快递(运单号:73524361566441)邮寄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拆封涉案中通快递的视频及其物流信息截图(涉案快递运单号:73524361566441)。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5月24日、5月27日分别就申请人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24年第1号和2024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4年5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查询、答复、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使用中通快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方式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属于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故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中通快递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使用中通快递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另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拆封涉案邮件的视频显示,申请人事实上已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于答复内容是否合法,申请人已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另案进行审理。被申请人以中通快递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质性权利,故申请人以此主张责令被申请人采用合法送达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因本案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展听证。
综上,被申请人采用中通快递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使用中通快递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