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4〕46号
申请人:李代敏,男,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投诉举报人:四川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申请人:李代敏,男,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投诉举报人:四川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