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28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21 18:07:2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祥和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XA83896462451)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截至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程序性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其解聘程序及文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规定,其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仅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其解除通知或文书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并不涉及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解聘文件并不存在,且不属于政府信息。

意见听取情况:2024年7月11日,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听取了袁祥瑞本人的意见。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陈杰、袁祥瑞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申请人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送达的信息公开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属于违法,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83896462451)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该挂号信封面标注“内附:政府信息公开(解聘文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物流信息显示,上述挂号信于2024年4月12日由被申请人处的收发室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涉案挂号信(XA83896462451)的封面照片及物流信息截图;2.《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当面听取意见)》;3.申请人书面意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予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仍未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就本案而言,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故无需再专门作出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二十二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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