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4〕13号
申请人:马贤琼,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马贤银,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立)行罚决字﹝2024﹞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申请人:马贤琼,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马贤银,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立)行罚决字﹝2024﹞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