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驳〔2024〕8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19 09:48:5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谭基成,男,住址:贵州省独山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2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29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2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有机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回复系错误的:一是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某某酒类专营店购买到店铺链接详情页面宣传为有机食品的“贵州王子酒”。申请人收货后未看到有机标签,商家也无法提供有机认证书和检验报告,属于欺骗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商家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有能力获知产品是否为有机食品,若将一般产品宣称为有机食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故意;三是被申请人回复称“未查见涉案产品存在‘有机食品’相关字样”,属于未依法仔细调查。申请人已在附件中上传购买页面交易快照,还能提供商家宣称有机食品的视频,可见商家确有宣传涉案产品为有机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称未查见,系商家在被申请人检查前进行了修改,不能否定商家的违法事实;四是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拼多多平台的某某酒类专卖店购买的酒产品无有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页面上含“有机”二字。经询问负责人,其承认销售页面曾含“有机”字样,但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妥,已主动撤销;对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其明确表示拒绝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投诉属于民事行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进行民事调解,其结果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掌控的,并且被申请人解决投诉的方法是调解,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投诉所作的处理,投诉人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某某酒类专营店购买了一箱“贵州王子酒”。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称其在该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酒类专营店购买的酒无有机标志,商家也无法提供有机证书,但该店在购买页面的商品参数中将涉案产品宣传为有机食品。商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并让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对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见涉案产品含“有机食品”相关字样,负责人承认该产品曾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页面上含“有机”字样,但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隐患,已主动撤销。同日,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书》,表示拒绝调解和赔偿,投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经协调沟通,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的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登记入口。点击进入相应登记入口后,会显示投诉/举报须知。其中,“投诉须知”第8条明确提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举报须知”第5条明确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经投诉人或者举报人阅读并点击“同意”后,才能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2024年2月22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要求现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无其他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补充。2024年3月1日,本机关电话联系申请人询问是否现场查阅答复材料,申请人本人表示不再现场查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购物详情截图1张、申请人与某某酒类专营店线上聊天截图1张、投诉产品图片6张、商品参数截图1张和视频二维码;2.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拒绝调解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案件处理流程截图4张;3.全国12315平台官网截图3张(含官网首页、投诉须知、举报须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才能组织双方调解。本案中,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终止调解。故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其次,本案中,申请人与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消费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依法对双方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并最终因一方拒绝调解而依法终止调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另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事项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反映的内容和诉求包含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其投诉和举报进行分别处理。经核实,全国12315平台分为“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登记入口,点击进入相应登记入口后,会显示投诉/举报须知。其中,“投诉须知”第8条明确提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经投诉人阅读并点击“同意”后,才能进行后续投诉。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投诉”登记入口反映四川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应视为申请人已知晓“投诉须知”内容并选择办理投诉事项,故被申请人只需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的投诉后,对其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按期作出办结反馈,已经依法履行了与申请人投诉相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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