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4〕7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19 09:44:1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马光明,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彭章华,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何明勇,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郭武灿,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办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受理。2024年2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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