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56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4 15:59:1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麦津辉,男,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不服,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8日签收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泸县福集镇XX冷冻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XX批发部)销售过期食品。申请人的本次投诉举报因消费问题产生,故在提起投诉举报时,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组织调解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回复,其内容明显不当且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全国12315平台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面向全国的平台,该平台分为“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登记入口。申请人是通过“我要举报”入口,以“举报”方式进行的登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登记的信息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此外,举报人进入平台的“我要举报”入口后,会显示“举报须知”,该“举报须知”第5条明确规定:“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该须知已明确了举报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每个举报人都能看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在XX批发部购得一款名称为“蔬菜火锅”的自煮火锅食品,共计10元。后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组装日期为2022/12/11,保质期至2023/08/26,该产品已过保质期。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和赔偿申请人1000元,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并奖励申请人。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结案反馈,内容为:XX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但因其办理的是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的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登记入口。点击进入相应登记入口后,会显示投诉/举报须知。其中,“投诉须知”第8条明确提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举报须知”第5条明确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经投诉人或者举报人阅读并点击“同意”后,才能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登记入口及举报须知截图、举报单(编号:1510521002023083165610547);2.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张、账单详情截图1张、涉案产品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故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泸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职权。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的举报单

予以投诉举报分类处理。申请人主张其反映的内容和诉求包含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其投诉和举报进行分别处理。经核实,全国 12315平台分为“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登记入口,点击进入相应登记入口后,会显示投诉/举报须知。其中,“举报须知”第5条明确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经举报人阅读并点击“同意”后,才能进行后续举报。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举报”登记入口反映XX批发部销售过期食品,应视为申请人已知晓“举报须知”内容并选择办理举报事项,故被申请人只需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的举报后,对其举报事项依法立案调查并按期作出结案反馈和告知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与申请人举报相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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