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60号
申请人:李合利,男,住址: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被投诉人为泸州XX酒庄)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