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54号
申请人:陈大全,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左成红,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祥和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2023)川0521工中2号)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