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50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5 09:32:4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建,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云锦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云锦镇桃园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奎,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强拆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签收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强拆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泸县XX镇XX村七社114号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合法房屋。2021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渝昆高铁建设需要,申请人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并强行打款。申请人经信息公开,未查询到相关征收文件和安置补偿方案,也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于是对上述两个文书分别向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泸县人民政府将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予以撤销。2023年10月19日8时左右,申请人妻子被多名人员带离家中并扣押于其他村村委会,后于14时返家,发现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已被全部损毁。申请人父亲前来查看情况也被强行带至另一村委会,导致其旧病复发而住院治疗。申请人从外地返家,并多次报警,均未阻止该强拆行为。申请人通过市长热线、报警方式得知该强拆行为系被申请人为推进征地进度所致,被申请人向12345平台答复称:针对涉案房屋已作出了《告知书》《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的两份文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原因,早已被泸县人民政府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所撤销。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在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强拆通知且附着物补偿问题也未解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此外,相关人员限制申请人家属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1.征地补偿相关依据。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依据2020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四川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0〕2379号)、2021年2月9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泸市府地布〔2021〕13号)、2021年3月9日《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县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县府地公〔2021〕10号)、202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724号)、2022年10月11日《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泸县段)征收土地公告》(泸县府地公〔2022〕40号)等文件依法实施征收。2.补偿相关情况。申请人户的建(构)筑物一部分在此次征地范围内,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原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于2021年3月对申请人户的建(构)筑物进行丈量,并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后,于2021年4月16日将申请人户的建(构)筑物补偿款580743元专户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XX镇支行申请人本人账户。申请人户觉得征地不合法,补偿价格较低,丈量不合理,要求重新丈量。2021年11月17日,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和被申请人一起委托泸县公证处和鼎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户的房屋面积进行公证丈量以及核实房屋结构,按文件规定需补差37679元。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将补差款37679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XX镇支行申请人本人账户。申请人户合计补偿618422元,已对其足额安置补偿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其应自行拆迁交地,推进国家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四川省泸县XX镇XX村七社114号村民,全家共三口人,在户籍所在地建有农村自建房。

为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以下简称渝昆高铁),2020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四川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0〕2379号),同意渝昆高铁先行用地172.2733公顷。2021年2月9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泸市府地布〔2021〕13号),公告渝昆高铁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泸县XX镇XX村7组在拟征收范围内。2021年3月9日,泸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县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县府地公〔2021〕10号),公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被征地农民人员和房屋安置,按照省相关文件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执行。2021年4月15日,《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三标泸县制梁场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泸县自然资批复〔2021〕10号),批复同意渝昆高铁川渝点站前三标泸县制梁场临时占用泸县XX镇XX村第七、八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的集体土地9.1476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根据上述文件,申请人户的构(建)筑物一部分在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需要被征收;构(建)筑物的另一部分在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三标泸县制梁场临时用地范围内。

为推进渝昆高铁建设,2021年3月7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户进行房屋丈量,形成《土地征收(用)建(构)筑物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显示,申请人房屋系砖混结构,一层240.65㎡,二层216.21㎡,两层共计456.86㎡;室外构筑物调查表显示,水泥公路262.14㎡,条石堡坎12.5m³,水泥路10.55㎡,水泥涵管52.6m,自来水1户,天然气1户,电表1个,空调1台,机压井1口,宽带1户,砖围墙5.412m³,砖堡坎0.288m³。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后,申请人户的相关补偿明细为:主体结构补偿费411174元,室内设施及室内外装饰装修费72000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35283元,拆迁奖励费45686元,合计564143元,另有搬家费4000元,过渡费12600元,共计580743元。2021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将补偿款专户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XX镇支行申请人账户。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户的建(构)筑物进行清误,形成《建(构)筑物清误登记表》,将申请人户的建筑物的结构登记为框架,面积为456.86㎡,按照150元/㎡予以补差,核算应补差68529元。2022 年4月17日,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将申请人户的建(构)筑物清误后的补偿费用68529元拨付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支付给申请人。

另根据泸县府复决〔2021〕26号和泸县府复决〔2021〕27号查明事实: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委托泸州西贝测绘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测绘,形成申请人户《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并据此重新形成了申请人户《土地征收(用)建(构)筑物调查表》,确定申请人户房屋主要设施为楼房共2层,1层建筑面积为229.49㎡,2层建筑面积为205.97㎡,两层楼房共计435.46㎡,为框架结构;房屋附属设施为水泥公路面积213.14㎡,排水沟体积3.466m³,台阶体积0.173㎡,水泥路(散水)面积12.83㎡,PVC管15m,自来水1户,天然气1户,电表1户,空调2台,机压井1个,宽带1户,摄像头(监控器)1个。根据补偿标准测算出补偿明细为:主体结构补偿费435.46㎡*1050元/㎡=457233元,室内设施及室内外装饰装修费180㎡*400元/㎡=72000元,拆迁奖励费435.46㎡*100元/㎡=43546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29043元,合计为601822元。另应有搬家费4000元,过渡费12600元,申请人户合计补偿618422元,扣除已打款的580743元,应补差37679元。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将补差的37679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XX镇支行申请人账户。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为推进泸县制梁场建设,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渝昆高铁建设需要,申请人位于XX镇XX村7社的房屋属于被用地范围,相关补偿款已专户存入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XX镇支行账户,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领取存单;由于补偿款已经支付,申请人户应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未搬迁拆除房屋的,将协助搬迁拆除。申请人未领取补偿款,未自行搬迁拆除房屋。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不服,分别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理后,认定申请人以临时用地的批复为依据,在未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实施土地征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于2022年2月8日将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予以撤销。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未被泸县制梁场临时用地使用,关于申请人安置补偿款的两份存折,由泸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202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泸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724号),同意使用含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和泸县9个镇(街道)28个村(社区)159.0774公顷集体农用地。2022年10月11日,《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泸县段)征收土地公告》(泸县府地公〔2022〕40号),公告渝昆高铁(泸县段)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农业人员安置,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泸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文件开展渝昆高铁(泸县段)的土地征收工作。

被申请人作为属地政府,认为在征收土地前期已对申请人足额安置补偿到位,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应自行搬迁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而申请人拒不交地,为推进国家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8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建(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后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情况,收到回复称:针对涉案房屋已作出了《告知书》《协助搬迁拆除通知书》,由于申请人拒不搬迁,被申请人系协助申请人搬离生产生活用品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周建房屋未拆除前照片、拆除后照片以及视频;2.2023年10月25日周建妻子陈某拨打12345热线与接线员关于强拆问题询问处理情况录音;3.相关土地征收及补偿文件;4.泸县XX镇人民政府支付补偿款依据;5.泸县府复决〔2021〕26号和泸县府复决〔2021〕27号行政复议档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征收土地,实施征收的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遇到阻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也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虽然被申请人主张,按照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已对申请人足额安置补偿到位,申请人应自行交出土地,由于申请人拒不交地,为推进国家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被申请人作为属地政府不得已协助申请人搬离生产生活用品和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无论征收补偿是否到位,均不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法定职权。

关于申请人提出相关人员限制申请人家属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系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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