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49号
申请人:刘显华,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林棚,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陈江其,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郭武灿,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3年10月3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制作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内容不准确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及时、准确的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三人系四川省泸县XX镇XX村五社、XX村三社村民,在泸县XX镇XX村、XX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因“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白浙线)”建设,申请人的房屋在修建的超高压电塔下方,且在电力安全限制范围内,为核实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1093717221536)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建设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30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制作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回复称“经核查,泸县人民政府未在XX镇XX村五社、XX村三社实施‘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白浙线)’项目土地征收。经检索核查,未检索到你们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但是根据现场照片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查询结果显示,该工程已于2022年7月竣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不准确,其消极履行信息公开回复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及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消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及时、准确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于2023年9月30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24日收到了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核查我县未在申请人所述项目范围内实施“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土地征收,经检索无该项目关联的土地征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关于电网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时任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府[B2011]4058号交办文件办理意见的函》(川国土资函〔2012〕96号)“建议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由用地单位按我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3〕17号)(该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为不予公开)第(六)条中“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规定,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白浙线)属于架空电力线路走廊,不实行土地征收,不存在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红线图等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时准确进行了申请信息的告知,未隐瞒信息,无消极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征收,要求项目建设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公开属于不了解项目建设的特殊性,认为被申请人消极履行信息公开回复职责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显华、林棚系四川省泸县XX镇XX村五社、陈江其系四川省泸县XX镇XX村三社村民。申请人三人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1093717221536)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3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制作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告知:“经核查,泸县人民政府未在XX镇XX村五社、XX村三社实施‘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白浙线)’项目土地征收。经检索核查,未检索到你们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你们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9月30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符合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应考虑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特殊性。按照四川省关于电网项目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对于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白浙线)途经泸县范围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不存在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等材料。被申请人经检索案涉项目关联的土地征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内容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及时、准确地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告知,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