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55号
申请人:麦津辉,男,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县城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本机关于11月18日签收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1日就被申请人的同一行政行为以及相同事实、理由和请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签收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上述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