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51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7:17:0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官望,男,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不服,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签收上述邮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投诉结案反馈,故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泸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