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43号
申请人:高玉梦,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西段188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公(交)行罚决字〔2023〕5105212401077508号)不服,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