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37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6:39:3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四川省仓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054131372G,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仙鹤大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朱勋俊,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希,职务:商务经理。

被申请人:泸县财政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谢鑫,职务:局长。

第三人:四川省泸县第九中学,住址:四川省泸县牛滩镇合牛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3号)不服,于2023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3日签收。经审查后,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3号);2.认定“泸县九中教室教学多媒体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3.3技术要求、5.4.2评分标准的设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申请人称: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报名参加四川省泸县第九中学(以下简称:泸县九中)组织的“泸县九中教室教学多媒体采购项目”。4月9日,因申请人认为涉案项目《磋商文件》3.3技术要求、5.4.2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排他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便向泸县九中提出质疑。4月14日,泸县九中作出质疑答复。4月28日,申请人因不服上述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上述处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被申请人存在被采购人误导的情况,理由如下:第一,《磋商文件》内容具有明显指向性、排他性,明确指向了特定品牌产品,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所载明的“与现有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相矛盾。《磋商文件》3.3技术要求中集控软件参数3、7,直接指向文香品牌产品,属于限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且《磋商文件》中从未提及关于“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的要求,被申请人根据采购人单方陈述,将限定文香品牌的规定解释成“为了和原有的文香品牌对接、数据共通”,是对“限定特定品牌”和“为了和特定品牌进行对接”的混淆;另采购人所采购的教学资源系统并非文香品牌,而是海康威视品牌;中标品牌并非文香品牌,不影响《磋商文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成立,也不能用中标结果推断招标活动是否合法。第二,《磋商文件》5.4.2评分标准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并非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对供应商资质具有明显排他性和差别待遇。供应商并非产品制造商,要求提供相应证书是强人所难且与产品质量或项目运维无直接联系,也无必要;被申请人以非资格审查规定认定采购行为不具排他性,属认定错误,供应商若不满足要求将扣除3分,这极大限制供应商参与,结合评审结果,参与的三家供应商中,其中两家履约能力为0分,可见大部分供应商不具备上述证书。第三,达到开标条件、形成评审结果等,均不能否认采购行为具有排他性、歧视性,也不能认定采购行为合法。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中标信息截图证明了采购项目达到开标或开启条件为由,认定采购行为合法,系逻辑混乱;被申请人采信采购人提供的北京百牧、北京信尚智能、安徽文香的产品完全满足投诉参数的证明材料,具有片面性;被申请人称中标品牌并非文香品牌,但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并未对成交品牌予以公布。第四,《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存在重复加分的可能性。针对评审因素“信誉和产品质量1……能效等级3级得1”和“节能环保……得2分”,采购人回复称上述两项评审因素是针对不同产品,但《磋商文件》中无任何注明;被申请人回复称上述两项评审因素前者是将智慧黑板节能认证的能效等级作为加分项,后者则是将所有产品认定作为加分项,按照该答复,则后者包含前者,属重复加分。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2.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驳回投诉之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投诉事项1,申请人提供的部分截图为采购公告或结果公告,说明上述项目达到了开标或开启条件,符合竞争要求,不能说明投诉参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采购人提供了北京百牧、北京信尚智能、安徽文香的产品完全满足投诉参数的证明材料,且采购人未将投诉参数作为符合性或资格性审查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涉案项目于2023年4月13日开启,参加并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有3家,同时形成了评审结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中“(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磋商文件》部分参数要求提供“厂家参数证明函……予以佐证”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未作为资格性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也非仅要求提供厂家参数证明函,可提供官网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予以佐证;集控软件参数3、7出现了“文香”,是因采购人现在使用文香教学资源管理系统,本次采购产品需要与文香资源服务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通,并非一定要求文香品牌才能响应,并且成交供应商响应的品牌并非文香品牌。针对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信誉和产品质量1……能效等级3级得1”是将智慧黑板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节能环保……得2分”是将所有产品作为加分项,未违反相关规定;关于评审因素“履约能力1……售后服务”,采购人提供了广州视嵘、安道光电、安徽文香3个品牌的证书,可见申请人称该评审因素唯一指向文香品牌并不属实,并且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仅作为评审标准加分项,未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且设置的分值未出现决定成交结果的情况,即便成交供应商扣除1.2分,其最后得分仍居第一。

3.关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及的具体理由:针对理由一,根据《磋商文件》2.2.1适用范围的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均作出答复并提供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材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几点判定意见,说明涉案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理由二,其第一点、第二点未在投诉书上作投诉事项或事实依据呈现,被申请人无权答复;其第三点,被申请人认为作为资格条件的条款,不符合要求,则评审专家不再作下一步评审,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未实质性响应,则按无效响应处理,而申请人提到的证书,仅作为评审标准的加分项。针对理由三,其第一点,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截图不能说明投诉参数设置不合理,采购人的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第二点,采购人提供了三家公司产品满足投诉参数的证明材料,符合竞争要求;其第三点,成交供应商响应的品牌非文香品牌作为事实依据,说明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而关于申请人提及的“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为何不公布成交品牌”的事由,其未在投诉书上作投诉事项或事实依据呈现,被申请人无权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泸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发布“泸县九中教室教学多媒体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3月30日,申请人报名参加上述项目。4月9日,申请人向泸县九中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该项目《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2.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4月14日,泸县九中作出《质疑答复函》,就申请人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逐条回复,并认定申请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4月28日,申请人因不服泸县九中作出的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要求认定涉案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磋商活动。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或排他性,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2.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

5月8日,被申请人向采购人泸县九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泸州分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泸县九中、采购中心就申请人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逐条予以说明并提供设置依据及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移动泸州分公司就需要说明的事项予以答复。5月11日,移动泸州分公司作出《回复函》,回复称:我单位中标产品并非文香品牌,但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提供厂家参数证明函并非必须条件,我单位提供的是其中一项检测报告,不存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文件。同时,移动泸州分公司提供了产品名称为智慧纳米黑板的《检测报告》。5月23日,泸县九中、采购中心作出《投诉答复函》,就被申请人要求答复的内容,逐条说明并提供了北京百牧、安徽文香、北京信尚智能的《参数确认函》《关于产品参数符合性的咨询回复函》,以及安徽文香的《售后成熟度服务认证证书》、广州视嵘的《售后服务完善度认证证书》、安道光电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6月2日,被申请人经审理、审批后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主要理由为:关于投诉事项1:一是投诉人提供的部分截图为结果或采购公告,说明公告项目符合竞争要求,不能说明投诉参数设置不合理;二是采购人提供了北京百牧、北京信尚智能、安徽文香三家公司的产品满足投诉参数的证明材料,且未将投诉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和资格性条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是参加涉案项目且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有3家,并形成了评审结果;四是《磋商文件》部分参数要求提供“厂家参数证明函……予以佐证”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未作资格要求或符合性审查事项,也未要求供应商只能提供“厂家参数证明函”,也可提供官网截图等,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中“(三)严禁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规定;五是集控软件的参数3、7出现“文香”,是因本次采购产品需与采购人现用的文香资源服务器管理平台对接,并非要求文香品牌,并且成交供应商响应的品牌并非文香品牌。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一是评审因素“信誉和产品质量1……能效等级3级得1”只将智慧黑板节能能效等级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节能环保……得2分”将对所有产品认定作为加分项,未违反相关规定;二是针对评审因素“履约能力1……售后服务”,采购人提供了广州视嵘、安道光电、安徽文香三家公司的证书证明;三是评审因素“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最高3分”的规定,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并且未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设置的分值也未出现决定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7月2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磋商文件及竞争性磋商公告;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投诉答复函及证明材料;投诉处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财政局有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之职责。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投诉事项1中的技术参数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二是申请人投诉事项2中的评分标准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是投诉参数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泸县九中作为一所寄宿制的艺体特色高中,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教师、学生均会长时间、高频率使用多媒体设备,对多媒体设备的耐损性能以及抗蓝光、无频闪、防眩光技术等具有较高要求,以降低设备维修难度、频率以及保护学生健康等;学生有着丰富的文娱活动、班级特色活动、学科竞赛活动等,班级也要开展班会、公开课、各类评比活动等,对多媒体触控屏幕的触控、延迟、精度,音响设施,展板会议功能等具有高要求,以提高教学体验度;教师作为操作多媒体设备的主体,便捷的操作、完备的教学功能才能满足多样化的教学需求。故申请人投诉参数与采购人作为一所艺体特色高中的实际需要以及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二是投诉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针对智慧黑板参数7,提供了天盾、金贝斯特、深骏龙、鸿合四个品牌的智慧黑板厚度的参数截图,针对智慧黑板参数13,提供了Hisense、丰信达、清大视讯智慧黑板的刷卡开关机功能的截图;在《投诉答复函》中,提供了北京百牧、安徽文香、北京信尚智能的《参数确认函》《关于参数符合性的咨询回复函》,证明三家公司的产品均满足投诉参数要求。而申请人提供的安徽文香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地区发布的采购或中标公告中关于智慧黑板的部分参数截图,仅能证明与涉案项目的部分参数具有相似性以及安徽文香的部分参数满足要求,不能证明涉案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投诉答复函及系统截图显示,采购人使用的是文香教学资源管理系统,涉案项目采购的产品需要满足原有系统的使用。同时,成交供应商响应的品牌为北京百牧。故申请人主张投诉参数唯一指向文香品牌不成立,投诉参数也不具有排他性、指向性。三是提供“厂家参数证明函……等予以佐证”的要求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三)严禁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结合《磋商文件》5.3.2资格审查和5.3.4符合性审查的规定,上述要求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事项。其次,上述要求并非只能提供厂家参数证明函,也可提供官网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故上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总之,申请人投诉事项1中的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是评审因素“信誉和产品质量1……能效等级3级得1”与评审因素“节能环保……得2分”,两项评分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加分。前者要求提供的是能效等级说明,后者要求提供的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限局域网产品的认证证书,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不存在重复加分的情况。二是评审因素“履约能力”是否具有排他性且唯一指向文香品牌。采购人提供了广州视嵘、安道光电、安徽文香三个品牌的证书,可见申请人主张该项评审因素唯一指向文香品牌不成立;该项要求提供的认证证书仅作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事项,并不排斥未取得证书的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涉案项目主要服务于学校这个特殊群体,为保证较好的采购效果和后期项目高质量落地实施,具备相应证书是采购人选择更适合的采购产品的参考因素。故评审因素“履约能力”不具有排他性且未唯一指向文香品牌。总之,申请人投诉事项2中的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投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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