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36号
申请人:刘心燕,女,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泸县玉蟾大道西段188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105211251447918)不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签收该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