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30号
申请人:廖振华,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廖地树,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泸县海潮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海潮镇兴盛社区
象鼻街二段31号1栋楼。
法定代表人:曾烨,职务:镇长。
申请人因不服泸县海潮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海(宅)罚〔2023〕1号)一案,于2023年7月4日,以泸县海潮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