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33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2 10:08:3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四川均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3F041,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伍复街78号7号楼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伟,四川一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财政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谢鑫,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7号)不服,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7号),认定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泸县2022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采购编号N5105212023000035)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无效。

申请人称: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活动中,存在明显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行为,依招标文件规定应认定为中标无效,主要理由有:1.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3技术要求,序号1桌面系统服务器参数要求中,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项报价响应的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桌面系统服务器不满足参数第5条、第8条,两个非▲参数不满足,以及未提供服务器100万小时证明。2.序号2学生计算机的参数要求中,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系统软件系Windows 11(64位)中文版系统软件,不满足参数部分第10条安装正版的Windows 10(64位)中文专业版系统软件的要求,▲参数不满足。同时,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用低于正常价50多万元的软件来替代招标采购要求的正版软件。3.序号3教师计算机参数要求中,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惠普(重庆)生产的HP288不满足参数部分第6条、第8条的要求,两个非▲参数不满足。4.序号4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参数要求中,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V4.0。根据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证实,V4.0不满足序号4参数部分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3条、第14条的要求(第3条是▲参数,剩余4条是非▲参数),且无法升级为满足参数要求的V5.0。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宜中,在申请人已列举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违规中标单位违反公开招投标的行为视而不见,错误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损害申请人作为合法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投诉书中一共提出三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关于投诉事项1,反映序号4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功能截图属于伪造的问题,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出具说明,公司技术人员对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通过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升级包对相关软件进行更新后,完全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同时被申请人向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协助调查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称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的产品功能界面截图真实,并非伪造。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反映序号1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伪造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DS-VE22S-B桌面系统服务器产品检验证书的问题,评标委员会的评分表显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扣分情况为“未提供服务器100万小时证明材料,两个非▲参数不满足”。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未认可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桌面系统服务器”的印证材料,并对该项进行了扣分处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反映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序号2系统软件系Windows 11(64位)中文版系统软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安装正版的Windows 10(64位)中文专业版系统软件的问题,申请人未将该事项依法进行质疑,质疑答复也未出现该内容,故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综上,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另关于申请人提出,序号3教师计算机参数要求中,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惠普(重庆)生产的HP288不满足参数部分第6条、第8条的要求的问题,申请人未在投诉书上作投诉事项或事实依据呈现。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泸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申请人关于对泸县2022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函以及五项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质疑事项分别为: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中的序号4(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不能满足其中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3条、第14条的五项参数要求。主要证据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产品对于招标文件参数满足情况的回复函。质疑事项2,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中的序号1(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S-VE22S-B桌面系统服务器),其中有4条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3,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中的序号23(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调音台(台式)为全英文操作界面),不满足其中第8条要求。质疑事项4,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中的序号27(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源时序器的单路最大输出电流220V/10A),不能满足其中第4条的要求。质疑事项5,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中的序号33(某某商用信息科技(惠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触摸一体机),前面板等按键无中文标识。同年4月24日,泸县政府采购中心向申请人作出质疑答复,就申请人的五项质疑事项一一予以回应,明确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根据质疑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的五项质疑均不成立。

5月8日,申请人就泸县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要求取消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对其虚假响应行为进行严肃处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共三项:投诉事项1,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功能截图属于伪造;投诉事项2,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伪造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DS-VE22S-B桌面系统服务器产品检验证书;投诉事项3,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系统软件系Windows 11(64位)中文版系统软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部分第10条安装正版的Windows 10(64位)中文专业版系统软件的要求。同日,被申请人向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泸县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泸县财采〔2023〕29号)。5月12日,被申请人向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泸县政府采购中心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泸县财采〔2023〕33号),要求就申请人的三项投诉事项予以说明和证明;同日,被申请人向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泸县财采〔2023〕34号),要求书面说明产品功能界面截图的型号是否为V4.0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月17日,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泸县政府采购中心向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要全部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小组评审结果显示,五位评审专家均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服务器100万小时证明,两个非▲参数不满足”为由予以了1.2分的扣分;关于投诉事项3,该问题是申请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参数造假的理由描述,并未作为明确的质疑事项内容,故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质疑答复。同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提供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的规格型号为V4.0,公司提供的印证材料截图为软件UI界面并不是软件型号,公司提供的软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

5月30日,被申请人向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请求协助辨认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功能界面截图是否真实,非伪造;该截图是软件UI界面还是软件型号;该公司生产的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是否在开标日期(2023年4月12日)之前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6月2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截图真实,并非伪造,是该公司软件UI界面中的图片;该截图界面是软件UI界面,也是软件型号,此UI界面/软件型号是该公司著作权产品《锐起RDV高性能云桌面V5.0》的早期版本;该公司生产的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在开标日期前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6月6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进行补充说明:公司投标使用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产品型号为合法购买的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V4.0,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安装至使用单位指定服务器,再由技术人员通过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升级包对相关软件进行更新后,完全符合项目招标要求,更新后的相关功能截图已如实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指出V4.0的原始软件不能进行升级更新;关于截图中的RDV5是V4.0升级更新后所显示出来的UI界面,在今后软件的持续更新中,有可能会出现RDV6、RDV7等界面。

被申请人经审理、审批后于6月13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7号),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主要理由为:关于投诉事项1,反映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功能截图属于伪造的问题,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出具说明,公司技术人员对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通过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升级包对相关软件进行更新后,完全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同时被申请人向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协助调查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称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的产品功能界面截图真实,并非伪造。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反映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伪造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DS-VE22S-B桌面系统服务器产品检验证书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未认可中标供应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桌面系统服务器”的印证材料,对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服务器100万小时证明材料以及两个非▲参数不满足,进行了扣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反映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系统软件系Windows 11(64位)中文版系统软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部分第10条安装正版的Windows 10(64位)中文专业版系统软件的要求的问题,由于投诉人未将该事项依法进行质疑,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7月1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为证明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中对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参数要求作了虚假陈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所作的其生产的锐起RDV桌面虚拟化软件V4.0暂无升级包升级至RDV V5.0的回复函。

9月5日,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补充举证:由于申请人提起了行政复议,采购项目已基本实施完成,采购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于9月4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借用5名计算机设备领域专家,对投诉事项涉及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进行现场抽查验证。专家验证情况为“对桌面系统管理软件,以货物抽检表(计算机教室)为准,对桌面系统管理软件1—16条进行现场验证,其中第3点,现在采用静态工作点,动态工作站功能仅进行展示呈现,其余15条均与抽检表吻合,符合要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及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回复材料;软件生产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调查材料;投诉结案报告及投诉决定书;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V4.0无法通过升级包方式升级到V5.0的回复函;评审专家现场验证情况。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泸县财政局有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之职责。

2023年5月8日,申请人就泸县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5月12日,被申请人向泸县教育和体育局、泸县政府采购中心以及中标供应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6月13日,被申请人经审理、审批后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对投诉处理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关于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中共提出三项投诉事项。于投诉事项1,申请人提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功能截图属于伪造的问题:申请人为证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锐起RDV V4.0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向软件生产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求证。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复函表示,其生产的锐起RDV V4.0不能满足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中,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3条、第14条等五条参数要求;同时表示,公司最新产品锐起RDV V5.0可满足上述所有项的功能参数。中标供应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其响应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V4.0,公司技术人员通过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升级包对相关软件进行更新后,满足项目招标的参数要求,其已通过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功能界面截图予以印证;同时其响应的功能界面截图是V4.0升级更新后所显示的UI界面,并不是软件型号。鉴于申请人和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法不一致,被申请人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调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复: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显示出的产品功能截图是真实的,并非伪造,系该公司软件UI界面中的图片;该截图界面既是软件UI界面,也是软件型号;此UI界面/软件型号是该公司《锐起RDV高性能云桌面V5.0》的早期版本;该公司生产的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在开标日期前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根据以上信息,中标供应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虽然在开标日期前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但通过技术人员升级后,其提供真实的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响应的软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仍根据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始终认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有5项非▲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还补充举证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RDV V4.0版本暂无升级包方式升级至RDV V5.0的回复函来证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功能截图是虚假的。基于此,鉴于案涉的采购项目已基本实施完成,为再核实中标商响应、安装的软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借用的五名计算机设备领域的专家对投诉事项涉及内容进行了现场抽查验证。根据专家出具的验证情况,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的桌面系统管理软件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根据被申请人的补充证据,亦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所作的投诉处理是完全合法的。关于投诉事项2,申请人反映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伪造杭州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DS-VE22S-B桌面系统服务器产品检验证书的问题:相关证据反映,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未认可中标供应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桌面系统服务器”的印证材料,对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服务器100万小时证明,两个非▲参数不满足的情况,已扣除1.2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关于投诉事项3,申请人提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系统软件系Windows 11(64位)中文版系统软件,不符合参数部分第10条安装正版的Windows 10(64位)中文专业版系统软件的要求的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根据申请人的质疑函,其在质疑书中载明“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响应序号2学生计算机(核心产品)系统软件:Windows 11(64位)中文版系统软件,并非按照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序号2学生计算机(核心产品)第10条▲安装正版的Windows 10(64位)中文专业版为专业版系统软件,已负偏离扣除1分。”是申请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参数造假的理由描述之一,其并未将此内容作为明确的质疑事项。申请人在质疑书中明确提出五项质疑事项,并一一提交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采购方也未对上述未质疑的事项予以回复。申请人未对投诉事项3依法进行质疑,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3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三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1、2缺乏事项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驳回投诉人投诉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教师计算机参数要求中,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的惠普(重庆)生产的HP288不满足参数部分第6条、第8条的要求的问题,由于其未在投诉书中进行投诉,故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的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人关于认定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泸县2022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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