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41号
申请人: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949239P,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2号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宗华,系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民,系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泸县财政局,地址: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谢鑫,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6号)不服,于2023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签收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签收该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