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22号
申请人:张其生,女,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玉)行罚决字〔2023〕734号)不服,于2023年6月6日,以泸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本行政复议申请。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