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3〕23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16:00:3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陈开星,男,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不服,于6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茗源茶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5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受理投诉。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因商家拒绝调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系最终处理结果,其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分类处理职责,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全国12315平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平台分为“投诉入口”和“举报入口”,系统根据申请主体登记的入口,自动划分案件类型(投诉/举报)。申请人通过“投诉入口”登记,被申请人按照投诉程序,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商家拒绝调解,最终终止调解。因被申请人无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只能根据程序进行分流处置及回复,故在2023年5月17日的回复中,仅告知申请人投诉调解失败,而未出现举报的相关信息。2.被申请人已根据申请人登记反映的其他内容,进行了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5月9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5月16日,涉案商家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及赔偿,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视频提出疑义。由于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与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情况不一致,无法核实涉案商家有无违法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于5月17日对其反映的其他内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在泸县茗源茶行购买了两饼福鼎白茶(名称:陈年老白茶(茶饼))和一盒大红袍,共计700元。后申请人发现福鼎白茶封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8日,产品执行标准号为GB/T31751-2015(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两者时间矛盾,存在日期造假;福鼎白茶及大红袍均无生产厂家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5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投诉”窗口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泸县茗源茶行,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泸县茗源茶行依法赔偿并下架涉案产品,以及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5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并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对泸县茗源茶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并制作《现场笔录》。5月16日,泸县茗源茶行经营者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不接受调解、赔偿;不认可申请人提供的图片、视频;其对外销售的福鼎白茶、大红袍与申请人主张的涉案产品不一致。5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结案反馈,告知因商家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一并核查了被投诉人是否存在销售违法商品的行为。最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与调查核实的情况不一致且商家拒不认可,商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的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入口提示。进入投诉窗口后,投诉须知的第8条明确提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阅读后点击“同意”,才能进行投诉。同样,在举报窗口也有关于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的提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首页、投诉和举报窗口界面截图。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3.涉案产品正反面照片3张;4.微信付款截图;5.《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6.《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泸县茗源茶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故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处理的职权。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的投诉单

予以投诉举报分类处理。2023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投诉”窗口反映泸县茗源茶行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虽然申请人主张其反映的内容包含投诉和举报两个内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分别处理,但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投诉窗口已明确提示了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也点击了同意,应视为选择办理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只需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否则,该投诉窗口和举报窗口分别设立将毫无意义。同时,申请人的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也表明其目的是希望由被申请人通过组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其与被投诉人之间的争议,要求被投诉人给予赔偿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认定其反映事项属于投诉,并无不当。5月9日,被申请人在该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同日,被申请人对泸县茗源茶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5月16日,泸县茗源茶行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拒绝调解、赔偿。5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申请人投诉窗口,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与申请人投诉相关的法定职责。

至于被申请人后续作出的核查处理行为,是其在处理案涉投诉时发现违法线索后主动依职权启动的,被申请人并不负有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定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反映的事项履行举报投诉分类处理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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